第一条为规范校园条幅悬挂、海报张贴、宣传板摆设行为,营造优良的育人环境,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学校规划、建设必要设施,以满足校园条幅悬挂、海报张贴和宣传板摆放需求,保证宣传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。
第三条学校对条幅、海报、宣传板实行定时、定位、定量管理原则,要求必须在规定区域、指定地点悬挂、张贴和摆放。
第四条学校控制条幅使用数量。确需悬挂的,须经所属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同意,在指定地点按规定尺寸悬挂,并在条幅右下角标明悬挂单位名称。属特殊需要的,要报宣传部、保卫处备案。
第五条属学校荣誉、来访交流或其他重大活动,确需条幅宣传的,仅限在办公楼、致知楼前指定位置悬挂,不得在其他区域悬挂。
第六条学校各楼宇布告栏处,只须张贴各类打印或喷绘的通知、公告。属学生活动的手绘海报仅限在致知楼、行知楼、学生公寓等学生主要活动区域以及第一食堂前宣传栏处张贴,其他区域禁止张贴。
第七条宣传板仅限在第一食堂对面、第一学生公寓楼下摆放。严禁在教学楼或办公楼的走廊等公共空间摆放或存放宣传板。
第八条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“谁悬挂(张贴、摆放)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切实做好条幅、海报、宣传板内容审定工作。属校外学术交流、外籍来访的,须报科技处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,并报宣传部备案。
第九条严格使用期限,原则上条幅、海报不得超过3天,宣传板不得超过7天,期满后要及时收回。所属单位和部门要确保其使用期间完整美观,如有破损,须及时更换或收回。
第十条严禁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悬挂条幅、张贴海报或摆放宣传板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,须经宣传部、保卫处批准,并按照“谁引进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做好相关管理工作。
第十一条属学校大型活动或新生入学、学生军训、就业洽谈会等重大活动的,由学校或分管部门统一规划,在校门、主干道和主建筑处悬挂条幅、设置宣传板,其他时间禁止使用。
第十二条所有条幅悬挂、海报张贴、宣传板制作等,均要厉行节俭,坚决避免铺张浪费。
第十三条不按本规定执行,擅自悬挂条幅、摆放宣传板、张贴海报及其他粘贴物的,由保卫处制止、后勤保障处清理,并列为该单位年度精神文明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四条学团组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